School Requirement

声明:本模块信息均来源于学生手册,如与学生手册有差异,请以学生手册为准,若想了解详情,请查阅《学生手册》,该指南仅供参考。

天津中德应用技术大学关于学士学位英语水平要求的暂行规定

根据《天津中德应用技术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》(津中德政“2017”43号) 第五条中“(四)英语成绩达到学校学位英语水平要求。”的精神,结合学校应用人才培养 特色实际,学生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视为达到学士学位英语水平要求:

  1. 参加全国大学英语四级(简称CET-4)考试,成绩达到390分及以上(满分710分);或者 成绩达到320分及以上(满分710分)且参加大学英语四级口语(简称CET-SET4)考试成绩达到 合格(C级及以上);艺术类专业学生成绩达到320分及以上(满分710分);
  2. 参加天津中德应用技术大学组织的“天津中德应用技术大学本科英语能力水平考试”, 成绩达到390分及以上(满分710分),并且参加口语考试,成绩达到合格;
  3. 参加雅思考试(简称IELTS),成绩达到5.5分及以上;
  4. 参加托福考试(简称TOEFL),成绩达到70分及以上。

天津中德应用技术大学关于学士学位英语水平要求的补充规定

根据《天津中德应用技术大学关于学士学位英语水平要求的暂行规定》(津中德政〔2017〕135 号)文件精神,学生符合如下规定亦可视为达到学士学位英语水平要求:

  1. 德语专业学生在校期间,参加高等学校德语专业四级(简称PGG)考试,成绩达到合格 标准及以上(满分100分);或参加欧洲共同语言参考标准(简称 CECRL)考试达到B1标准。
  2. 其他学习非英语语种专业学生在校期间,参加全国大学外语四级小语种考试,即全 国大学日语四级(简称CJT4)考试或全国大学德语四级(CGT4)考试或全国大学俄语四级考试 (CRT4)或全国大学法语四级(CFT4)考试,成绩达到55分及以上(满分100分)。
  3. 高职生源本科毕业生,授予学士学位对外语水平不作要求。

学业警告与退学

第三十八条 学生在一学期中未取得所选全部课程总学分的二分之一者,给予学业预警。具 体办法参见《天津中德应用技术大学学生学业预警工作实施办法》执行。 第三十九条 学校实行下(上)编级制度: (一)学生学年内补考后不及格课程学分累计达 30 学分及以上者,编至下一年级继续学 习(简称下编级)。因某种原因学生本人自愿随下一年级学习的,可书面申请下编级。 (二)下编级的学生应在下编文件规定的时间内办理下编级手续,逾期不办理者,按退学 处理。 (三)下编级的学生,按编入年级缴纳相关费用。 (四)下编级时,若下一年该专业未招生,按照有关规定转入相近专业学习。 (五)下编级学生学习下一年级相应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,其已修过且成绩及格的课 程可以免修。 免修课程出现学时误差在 25 以上,或免修课程出现课程内容相似但课程名称不同时,由 教学任务承担部门组织认定是否免修,并报教务处备案。 (六)下编级学生在下编级的一年内,如果补考后不及格课程学分累计 25 学分及以上者, 继续下编级。 (七)下编级后的学生同时满足以下 3 个条件,可向所在学院提出上编级申请,经学院院 长同意,报教务处审核批准后可上编级:

  1. 下编级一年内原有不及格课程全部通过;
  2. 下编级后由于两个年级培养计划不同而产生的新课程全部通过;
  3. 下编级后学生学习上一年级课程,不及格课程学分累计不超过 15 学分。 第四十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,应予退学: (一)不论何种原因,在学校规定的最长修业年限内未完成学业者; (二)休学或保留学籍期满逾期两周不办理复学手续者; (三)复学审查不合格者; | 学生手册 30 (四)未请假而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者,或每学期无故旷课达 60 学时及 以上者; (五)学生延长修业年限(病休者除外)期间,拒绝缴纳学校规定的学费及其它费用者; (六)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者; (七)本人申请退学,经说服无效者; (八)经校医务室或学校指定医院确诊,患有疾病或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者; (九)因其它特殊情况,学校认为必须退学者。 第四十一条 对学生做退学处理,由学生本人申请,所在学院报告,并附有关证明或情况说 明材料,送学生工作部和教务处审核,报主管校长、校长审批。学校对退学学生出具退学决定 书并送达本人,同时报天津市教育行政部门备案。 第四十二条 学生对退学决定有异议,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,可以依据事实 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诉。学校对学生提出的申诉复查,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之内, 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。需要改变原退学决定的,由学校提交校长办公会重新研究决定。 第四十三条 学生退学的善后问题,按下列规定进行管理: (一)退学的学生应当在退学文件下发之日起,10 个工作日内办理退学手续离校; (二)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以及意外致残者,由监护人领回; (三)学校给退学学生出具退学证明。无正当理由或未经学校批准,擅自离校者学校注销 其学籍,学校不发退学证明或肄业证书; (四)凡退学的学生不得申请复学; (五)退学学生的学费按学校规定执行; (六)退学学生若考回我校,原已取得的学分,自取得学分之日起,两年内有效; (七)对退学或被取消学籍后仍未按规定离校者,学校将采取相应措施直至法律手段使其 离校。